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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

一、企业所得税“五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宝泰仕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宝泰仕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的相关规定: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宝泰仕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五减”

根据《关于加快喀什、宝泰仕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 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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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根据宝泰仕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霍特管办发[2013]55号),对于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奖励标准及原则: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

1.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
2.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3.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四)股权投资类的优惠政策

由于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不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的优惠,但是根据新政办发【2010】187号的规定(目前仍适用),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1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扶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实际税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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