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
该公司利润总额3341.25万元,为子公司提供,若按注册地所得税适用税率15%计算,应交所得税为501.19万元,增值税677.68万元,附加税81.32万元。合计应交1260.19万元。
根据企业2016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6年度在宝泰仕斯设立了6家全资子公司,其中宝泰仕斯子公司1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8,451,367.50 元 ,净利润25,556,027.04元,总资产30,365,203.32元,净资产为25,806,027.04元;宝泰仕斯子公司2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2,551,426.18元, 净利润10,589,359.95元,总资产为13,348,493.37元,净资产为10,739,359.95元。
2家子公司的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可以享受宝泰仕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
一、《霍特管办发【2013】55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在新疆宝泰仕斯设立的子公司,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二、开发区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的,按20%比率予以奖励。
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该公司将享受:
1、免交企业所得税501.19万元。
2、政府财政奖励84万元,如下图所示:
两项合计,比在注册地节约税收585.22万元。
1.案例及数据来源于北京某新三板企业的2016年年报公告;
2.根据企业年报财务数据及公告内容知悉该企业在宝泰仕斯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在宝泰仕斯享受的财政补贴与公告中的营业外收入相匹配;
3.根据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发现企业2016年盈利3340万实际是由子公司完成并依政策享受了免交企业所得说及政府财政补贴。
4.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均是采取上述方式进行运营,并起到了实际节税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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