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就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1月1日,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